(通讯员 曾茜妮)11月26日晚,应宦吉娥副教授邀请,武汉大学法学院黄明涛副教授在国土资源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101报告厅作了题为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范围”的学术讲座。讲座由宦吉娥副教授主持,来自法学系以及其他院系的60余名师生参加此次讲座。
黄明涛副教授对《宪法》第62条第16项中“其他职权”的涵义进行界定,提出了依照宪法规范如何界定全国人大的权力范围的问题,简要介绍了这一问题的理论背景、学界争鸣以及制度背景,在此基础上运用“消极的规范探究”和“积极的规范探究”的推导给出了解释方案。
精彩的讲座之后,黄明涛副教授就“2003年种子案”“公共政策与法学中合法性的差异”“法律与宪法现实中是否真的存在冲突”“谁来监督最高监督机关中的工作人员”等问题与到场宋冬冬老师、胡中华老师及同学进行了交流探讨,现场学术氛围浓厚。
最后,宦吉娥副教授对黄明涛副教授的到来表达谢意,并为到场同学总结了学习经验,提出了期许,参加师生表示受益匪浅。